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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携带现金及无记名票据入境澳门须申报

Source:走进澳门 Author:刘继明 人气: Release Time:2017-06-14
Summary:澳门卫视 澳门消息 (编辑 刘继明)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立法会已通过《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并将于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澳门元或以上




澳门卫视 澳门消息(编辑 刘继明)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立法会已通过《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并将于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澳门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人士假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申报,否则可被科处1,000至50万澳门元的罚款。

       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
(文章来源:走进澳门)
(图片来源:澳门海关)
Editor:刘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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