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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及廉署向议员介绍选举指引和申报义务

Source:澳门新闻局 Author:刘继明 人气: Release Time:2017-04-13
Summary:澳门卫视 澳门新闻局 (编辑 刘继明)4月12日,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及廉政公署代表到立法会与议员会面,介绍有关立法会选举的第 1/CAEAL/2017号指引及选举法中规定的申报义务,并就此进一步与议员交流意见。 选管会主席唐晓峰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

澳门卫视 澳门新闻局(编辑 刘继明)4月12日,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及廉政公署代表到立法会与议员会面,介绍有关立法会选举的第 1/CAEAL/2017号指引及选举法中规定的申报义务,并就此进一步与议员交流意见。
       选管会主席唐晓峰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有规定选管会须就具体落实执行那些条文而发出具约束力的指引,而法律本身已有明确规范的内容,选管会就会依法执行;他预计今届制定的选举指引数量会较往届少。
       唐晓峰在会面中详细介绍了第 1/CAEAL/2017号指引内的各项内容:就竞选宣传方面,涉及对设立竞选总部或竞选分部的设施规范,禁止透过商业广告进行竞选宣传的具体规定,机动车辆音响宣传的限制,图文宣传品的张贴、地点和规范,禁止在投票站内使用流动电话和其他通讯及具影像功能的设备,以及对透过资讯工具作出选举不法行为的处理等。指引内容还包括有关选举开支的许可及追认、投票时须强制使用指定印章,以及不遵守具约束力指引属加重违令罪等。他表示,该指引的部分内容,回应了早前从议员及社会各界收集得来的意见。
廉署代表在会面上介绍选举法中规定的申报义务。廉政专员张永春表示,法人或候选人就举办或参与相关活动而履行了法定的申报义务,并不代表之后如牵涉任何违法行为时可有免责条款,如有违法情况,执法部门定会查处。
       他回应议员关于选举日安排车辆接送选民的问题时指出,接送行动不便的选民前往投票,行使公民义务是没有问题的,但前提是不可强迫选民乘搭,也不可藉此拉票,明示或暗示选民有倾向性投票,甚至承诺投票后提供餐饮等利益,否则会触犯贿选规定。
       助理廉政专员林智龙则在简介中明确指出贿选的定义,即提供或承诺提供职位、物品或利益,使选民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的行为;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贿赂的金额也没有特定,但均已构成贿选。
       他又指,因应过往有不少法人或公司在临近选举时举办不同形式的福利活动,为清晰竞选宣传行为及预防贿选,新选举法引入了申报义务,其中包括于今年 8月 31日前 一年内候选人曾为法人的机关据位人或担任职务,即使仅属荣誉性质,如有关法人在今年9月2日至17日期间向成员提供福利活动,例如餐饮、津贴、旅游、礼物及娱乐等,均须申报,而候选人参与这些法人举办的福利活动同样需要申报。若法人或候选人未履行申报义务,或不可原谅的不真确申报,均违反了申报义务,构成不法行为。
       选管会和廉署将透过多种渠道,如讲解会、选举网站上的问题集和宣传短片等,向有意参选人士、候选人、社团和选民等,加强宣传选举指引、申报义务、选举法内容及其他选举相关讯息。
       立法会主席贺一诚及多名议员出席了会面,议员主要就选举指引、申报义务和竞选事宜等发表意见。
       唐晓峰最后表示,感谢立法议员及廉署,并希望他们继续支持选管会做好选务工作,令本届立法会选举在公平、公正和廉洁的环境下顺行进行。
(澳门卫视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Editor:刘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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