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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动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新局面

Source:西部机构 Author:雷丹 人气: Release Time:2016-09-01
Summary: 昨天(3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四川省发挥公益优势,让消费者参与到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当中进行了通报。

发挥公益优势    让消费者参与
四川省推动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新局面


        澳门卫视西部机构成都消息(雷丹)昨天(3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四川省发挥公益优势,让消费者参与到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当中进行了通报。并举行聘任仪式,聘任周开玉等500名同志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15志愿者;李应鹏等69名同志为消费咨询专家;李凊等41名同志为法律顾问。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
新闻通报会现场
        在通报会上,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长洪波首先代表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四川省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及法律顾问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他们为四川省消费维权工作的无私付出与辛勤努力。
        洪波说: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法律顾问是我们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社会触角,是我们开展消费维权活动的智力团队,是我们依法维权的监督力量,你们各具专业特点与特长。
        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全省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及法律顾问,认真参与四川省消费维权公益活动。在消费调查、消费体验、比较试验、消费咨询、消费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与特长;积极推动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合理化建议;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消费维权活动。你们所进行的这些工作,付出了大量、细致、辛苦的努力,有效出色的配合消委会完成了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工作,成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与肯定。
        针对新聘任的人员洪波表示:四川省“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都是自愿参加消费维权事业并经省消委会聘任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热心消费维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乐于为消费者服务。全省这次聘请了3•15志愿者500名、消费咨询专家69名、法律顾问41名。他们是通过向所在辖区县级以上消委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名申请表,由当地消委会,所在院校和律师事务所初审同意后,上报四川省消委会,并经过严格考察、筛选后认定的。认定本身来讲就是他们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的肯定与认同。
        洪波副局长在对新聘任的“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表示崇高的挚意与感谢的同时,也向大家提希望:
        ——希望他们成为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消费的引领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消费维权的重要基础,我们“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不仅要自身具备一定的消费维权知识和能力,而且要通过自身的言与行去引导与他人,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传播正能量,要向周围邻居、朋友、同事多宣传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提高大家消费知识与依法维权能力。这一点我们有的志愿者就做得很好,通过他的影响与带动,他所在的小区、身边的朋友、周围的邻居,从最开始的不认同、不理解、不接受,到现在的主动向他请教消费常识、了解消费法律法规、寻求维权帮助,社会影响效果很好。
        ——希望他们成为消委组织延伸到消费一线的触角与眼睛。我们的“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来自社会不同行业,有的长期深入在专业工作领域,有的在汽车、家电、房屋和金融等方面堪称专家,有的在民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方面有娴熟的把握与丰富的维权实践经验,你们要发挥好自身的优势与专业特长,主动参与我省消费维权活动,保持有效的联系方式,积极与我们秘书处的消费指导部、投诉咨询部、法律事务部沟通联系,及时向我们建言献策,成为我们在全省消费维权一线的触角与眼睛。
        ——希望他们依法依规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消费维权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是一项民生工程,大家在我们省消委会的组织下自愿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我们也根据“3•15”志愿者、消费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自身特点和工作情况,针对性的制定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3•15”志愿者管理办法》、《消费咨询专家工作规则》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我们希望大家在相关办法与规则的指导下落实好自身职责,履行好相关义务,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与工作规则。
        最后,洪江副局长说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是消费维权参与者和受益者,消费维权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也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欢迎大家加入到消费维权事业中来,我们相信在大家的鼎力支持下,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四川省的消费维权工作一定能够再上新台阶。
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会上,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期待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就公开征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出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公告中,希望消费者针对您是否在消费时遭遇过消费陷阱?您是否曾发现消费的产品和服务中潜藏风险?您是否在消费维权时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提供案件线索。
        这些线索包括经营者实施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有相关证据材料;其案件线索要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示范性。
        提供案件线索范围包括: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线索提交方式及要求:
        ——针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类案件,应提供相关协议文本(全文),如网络平台协议、商品房合同等;
        ——针对虚假广告类案件,应提供广告刊播内容(影音资料)及相关文字宣传资料;
        ——针对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类案件的,有相应的初步材料,如有图片、产品说明等及有受损的应附上受损的相关材料。
        ——提交线索中涉及到有消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应一并提供。
        与此同时,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还向社会公布的提供案件线索的方式:可通过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官方网站www.sc315.gov.cn和官方微博微信“四川消费者之家”联系报送;可将相关资料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scxwflswb@163.com;可直接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玉沙路118号四川工商大厦2号楼4005室省消委会法律事务部收(邮编610017);还可拨打028-86754370电话联系彭女士。
Editor: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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